判赔500万元!“搭便车”“蹭名牌”
在商标侵权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司法机关判定赔偿数额时如何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一直受到业界广泛关注。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下称阿道夫公司)诉广州卓蕴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卓蕴公司)、广州市领云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领云公司)、广州道夫个人护理品有限公司(下称道夫公司)、杨某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认定相关被告构成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作出判决,最终判令侵权方赔偿阿道夫公司共计500万元。 2019年10月,阿道夫公司发现,卓蕴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MR.BEE官方旗舰店”中售卖的“去屑止痒洗发乳”“轻柔丝滑洗发乳”等商品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产品瓶身正面均显示有“MR.BEE”等字样,瓶身正面、背面均显示一头戴帽子、身着大衣、面前有一边框(边框内有“MR.BEE”字样)的人形剪影标识(下称被诉侵权标识)。瓶身背面均印有“委托方:广州道夫个人护理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市领云化妆品有限公司”等字样。 阿道夫公司认为,上述产品使用的标识与其两个注册商标相比整体上近似,仅存在细微差异,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以为有特定联系,涉嫌构成商标侵权,且道夫公司使用与其近似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卓蕴公司、道夫公司、领云公司及杨某诉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下称白云法院),并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索赔5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