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入选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十大典型案例》。
昆山市张浦镇某超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当事人共购进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18瓶,已销售11瓶。经商标权利人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打假公司人员鉴别为假冒“清扬”商标的产品。当事人接受检查时现场将7瓶侵权产品下架。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有充足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涉案洗发露为侵权商品,能够提供相关材料证明该商品是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对其行为依法不予处罚。
2019年8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出台《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2021年12月,省市场监管局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出台2.0版《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进一步规范轻微违法行为的免罚轻罚工作。
近两年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经济发展和疫情防控形势,坚持统筹监管规范和支持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先后对全省6000余家轻微违法经营者实施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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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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