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施行
《指导原则》明确了儿童化妆品基本信息和相关资料、产品名称信息、产品配方、产品执行的标准、产品标签、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安全评估资料等各项资料技术要求。 根据《指导原则》,儿童化妆品分为供“婴幼儿”(0~3周岁,含3周岁)使用和供“儿童”(3~12周岁,含12周岁)使用。使用人群为“婴幼儿”的化妆品,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保湿、护发、防晒、舒缓、爽身;使用人群为“儿童”的化妆品,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卸妆、保湿、美容修饰、芳香、护发、防晒、修护、舒缓、爽身。“婴幼儿”化妆品和“儿童”化妆品在产品配方原料选择、标签标识、产品执行的标准、安全评估等方面要求有所不同。 《指导原则》指出,儿童化妆品的产品配方设计,应当在安全优先、功效必需的前提下,使用相对简单的产品配方,减少使用可能含易致敏组分或者有较强刺激性的原料。《指导原则》同时明确了不能用于儿童化妆品的原料,如“不得使用尚在安全监测中的化妆品新原料,不得使用对儿童安全性尚不明确的原料,不允许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不允许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为主要目的的原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