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公告显示,祝某因1年内多次被发现销售过期化妆品,被禁业10年。
据处罚信息显示,在祝某经营的化妆品店中,执法人员发现正在销售的 1 瓶“珀莱雅弹润芯肌活力霜”和 2 瓶“珀莱雅弹润芯肌活力精华液”均已超过限制使用期限。经查,祝某上一年度从上述店铺取得的实际收入为 2393.11 元。
此外,祝某经营的化妆品店曾于今年 3 月被发现 2 盒玛贝拉脱毛膏套装超过使用期限,被上海市监局处以罚款 1 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部门认为,祝某作为该单位的经营者、主要负责人,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导致上海市金山区祝某化妆品店因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受到行政处罚后 1 年内再次被发现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因上海市金山区祝绍侠化妆品店1年内两次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属于《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故本案当事人应当负有个人责任。
最终,执法部门对祝某处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2 倍罚款 4786.22 元; 并责其 10 年内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