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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虚假广告,欧舒丹运营商被罚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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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3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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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在商品广告中使用了“美白”广告用语。

 

近日,杭州悠美美妆有限公司因发布虚假广告,被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监测系统下发的线索,对天猫商城“L’OCCITANE欧舒丹官方旗舰店”展开调查,发现杭州悠美美妆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L’OCCITANE 欧舒丹官方旗舰店”内,发布一款“欧舒丹手皂套装礼盒”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广告时,商品网页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了“美白”的广告用语。

 

杭州悠美美妆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7日批准对杭州悠美美妆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杭州悠美美妆有限公司为天猫商城“L’OCCITANE 欧舒丹官方旗舰店”的代理运营。该网上旗舰店的管理员账号的登陆权限由杭州悠美美妆有限公司掌握,负责该旗舰店的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审核等工作。

 

2020年2月20日起,杭州悠美美妆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欧舒丹官方旗舰店上架一款手皂礼盒套装商品。商品页面共包含六件商品的套组。其中三款护手霜是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已取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欧舒丹甜蜜樱花润手霜”备案号为国妆备进字J20141695、“欧舒丹玫瑰之心润手霜”备案号为国妆备进字J201814082、“欧舒丹乳木果经典护手霜”备案号为国妆网备进字(沪)2020000498。几款香皂为进口的工业产品。

 

以上商品由欧舒丹公司报关进口,并委托杭州悠美美妆有限公司在店铺内制作、发布商品广告。根据欧舒丹公司提供给杭州悠美美妆有限公司的商品基础资料显示,原始商品信息中均没有明示或暗示该商品具有美白功能的用语。杭州悠美美妆有限公司在欧舒丹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制作、发布广告的过程中,自行在商品广告中使用了“美白”广告用语。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的商品配方显示,三款化妆品各成分使用目的有“溶剂、乳化剂、保湿剂、皮肤调理剂、润肤剂、增稠剂、芳香剂、防腐剂”等,不含有作为祛斑剂用途使用的美白成分。三款香皂均为进口化工产品,也不具有化妆品的美白祛斑功能。该商品的销售页面已于2021年6月20日自行下架,在该广告发布期间,共销售了438件,成交金额合计62310元人民币。

 

杭州悠美美妆有限公司作为广告发布者,发布的网页广告宣传的商品功能与实际商品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杭州悠美美妆有限公司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杭州悠美美妆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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