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5月18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三十八)(下称:《问答》),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标注作出了相关规定。
《问答》表示,《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从2023年6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2005年5月30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公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对于化妆品标签标注净含量的方法,《问答》解释,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对于通过计数来表示含量的化妆品,可以在产品包装展示面上标注数字和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如使用片、张、枚等。
同时,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套装产品净含量的标注方法分为两种。第一,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第二,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此外,《问答》还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对不同量限的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法定计量单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的要求进行了图表说明。
左为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右为净含量标注字符高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