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盲盒经营活动规范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引》),共二十七条内容,从盲盒定价、商业宣传、退货政策等方面规范盲盒经营行为。
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30日。意见明确提出,特殊化妆品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
《指引》指出,以盲盒形式销售或者提供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取得许可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禁止销售、流通的商品或者禁止提供的服务,不得以盲盒形式进行销售或者提供。
其中《指引》指出,药品、医疗器械、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活体动物、无着快件、食品等在使用条件、存储运输、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等方面有严格要求的商品,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
《指引》进一步要求,盲盒经营者不得对抽盒规则、抽取概率、销售状况、用户评价、商品数量、商品规格、商品质量、服务提供方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盲盒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指引》明确,盲盒经营者通过充分告知提示,并经消费者确认后,以互联网形式销售的盲盒商品拆封后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但以全包形式销售整套系列商品,消费者拆封后要求整套退货的,经营者应依法执行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